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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 22:1-15

出埃及記 22:1-15

1
「人 若 偷 牛 或 羊,無論 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 五 牛 賠 一牛,四 羊 賠 一羊。
2
人若 遇見 賊 挖窟窿,把賊打了,以至於死,就不能 為他 有流血的罪。
3
若 太陽 已經出來,就為他 有流血的罪。賊若被拿,總要 賠還。若 他 一無所有,就要被賣,頂他所偷的物。
4
若 他所偷的,或牛,或 驢,或 羊,仍 在他手下 存活,他就要加倍 賠還。
5
「人 若 在田 間或 在葡萄園 裡放牲畜,任憑 牲畜 上別人 的田裡 去吃,就必拿自己田 間上好的 和葡萄園 上好的 賠還。
6
「若 點 火 焚燒 荊棘,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, 站著的禾稼,或是 田園,都燒盡了,那點 火 的必要 賠還。
7
「人 若 將銀錢 或 家具 交 付 鄰舍 看守,這物從那人 的家 被偷去,若 把賊 找到了,賊要加倍 賠還;
8
若 找 不到 賊,那家 主 必就近 審判官,要看看他 拿了 原主 的物件 沒有。
9
「兩個人 的案件,無論 是為甚麼 過犯,或是為 牛,為 驢,為 羊,為 衣裳,或是為 甚麼 失掉之物,有一人 說:『 這 是我的』,兩造就要 將案件 稟告 審判官,審判官 定 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 賠還。
10
「人 若 將驢,或 牛,或 羊,或 別的 牲畜,交 付 鄰舍 看守,牲畜或死,或 受傷,或 被趕去,無人 看見,
11
那看守的人要 憑著耶和華 起誓,手 裡未曾 拿 鄰舍 的物,本主 就要罷休,看守的人不必 賠還。
12
牲畜若 從看守的那裡 被 偷去,他就要賠還 本主;
13
若 被野獸 撕碎,看守的要帶來 當作證據,所撕的 不必 賠還。
14
「人 若 向 鄰舍 借甚麼,所借的或受傷,或 死,本主 沒有 同在一處,借的人總要 賠還;
15
若 本主 同在一處,他就不必 賠還;若 是 雇的,也不必賠還,本是為雇價 來的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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