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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 Theft and Thieves 的聖經經文: General references

62 節經文 · 2 個方面

關於 General references 的經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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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「不可 偷盜。

  2. 「拐帶 人口,或是把人賣了,或是留 在他手下,必要 把他治死。

  3. 「人 若 偷 牛 或 羊,無論 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 五 牛 賠 一牛,四 羊 賠 一羊。

  4. 人若 遇見 賊 挖窟窿,把賊打了,以至於死,就不能 為他 有流血的罪。

  5. 若 太陽 已經出來,就為他 有流血的罪。賊若被拿,總要 賠還。若 他 一無所有,就要被賣,頂他所偷的物。

  6. 若 他所偷的,或牛,或 驢,或 羊,仍 在他手下 存活,他就要加倍 賠還。

  7. 「人 若 將驢,或 牛,或 羊,或 別的 牲畜,交 付 鄰舍 看守,牲畜或死,或 受傷,或 被趕去,無人 看見,

  8. 那看守的人要 憑著耶和華 起誓,手 裡未曾 拿 鄰舍 的物,本主 就要罷休,看守的人不必 賠還。

  9. 牲畜若 從看守的那裡 被 偷去,他就要賠還 本主;

  10. 若 被野獸 撕碎,看守的要帶來 當作證據,所撕的 不必 賠還。

  11. 「人 若 向 鄰舍 借甚麼,所借的或受傷,或 死,本主 沒有 同在一處,借的人總要 賠還;

  12. 若 本主 同在一處,他就不必 賠還;若 是 雇的,也不必賠還,本是為雇價 來的。」

  13. 「若 有人 犯罪,干犯 耶和華,在鄰舍 交付他的物上,或是 在交易 上行了詭詐,或是 搶奪人的財物,或是 欺壓 鄰舍,

  14. 或是 在撿了 遺失的物 上 行了詭詐,說謊 起誓,在 這 一切的 事 上 犯了 甚麼 罪;

  15. 他既 犯了罪,有了 過犯,就要歸還 他所 搶奪 的,或是 因欺壓 所 得的,或 是 人 交付 他 的,或 是 人遺失他所 撿 的物,

  16. 或是 他因 甚麼 物 起了假 誓,就要 如數 歸還,另外加 上 五分之一,在查出他有罪 的日子 要交 還 本主。

  17. 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,把 贖愆祭牲─就是羊群 中 一隻沒有殘疾的 公綿羊─牽 到耶和華面前,給 祭司 為贖愆祭。

  18. 祭司 要在耶和華 面前 為他 贖罪;他無論 行了 甚麼 事,使他 有了罪,都必蒙赦免。」

  19. 「你們不可 偷盜,不可 欺騙,也不可 彼此 說謊。

  20. 「不可 欺壓 你的鄰舍,也不可 搶奪他的物。雇工人的 工價,不可 在你那裡 過夜,留到 早晨。

  21. 「『不可 偷盜。

  22. 「 你進了 鄰舍 的葡萄園,可以隨意 吃 飽了 葡萄,只是不可 裝 在 器皿中。

  23. 你進了 鄰舍 站著的禾稼,可以用手 摘 穗子,只是不可 用鐮刀 割取 禾稼。」

  24. 你見了 盜賊 就樂意 與他同夥,又與 行姦淫的人 一同有分。

  25. 不要 仗勢 欺人,也不要 因搶奪 而驕傲;若 財寶 加增,不要 放在 心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