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記 25:23-34
23
「地 不可 永 賣,因為 地 是我的; 你們 在我面前 是客旅,是寄居的。
24
在你們所得為業 的全 地,也要准人 將地 贖回。
25
你的弟兄(弟兄是指本國人說;下同)若 漸漸窮乏,賣了 幾分地業,他至近的 親屬 就要來 把 弟兄 所賣的 贖回。
26
若 沒 有 能給他 贖回 的,他自己 漸漸富足,能 夠 贖回,
27
就要算出 賣地的 年數,把 餘剩 年數的價值還 那 買 主,自己便歸回 自己的地業。
28
倘若 不 能 為自己 得 回 所賣的,仍要存 在買主 的手裡 直到 禧 年;到了禧年,地業要出買主的手,自己便歸回 自己的地業。
29
「人 若 賣 城 內 的住 宅,賣了以後,一年 之內可以 贖回;在 一整 年,必有 贖回的權柄。
30
若 在 一 整 年 之內不 贖回,這 城 內 的房屋 就定准 永 歸買主,世世代代為業;在禧年 也不 得出買主的手。
31
但房屋 在無 城 牆 的 村莊裡,要看如 鄉下 的田地一樣,可以 贖回;到了禧年,都要出買主的手。
32
然而利未人 所得為業 的城邑,其中 的房屋,利未人 可以 隨時 贖回。
33
若是一個 利未人 不將所賣 的房屋 贖回,是在所得為業 的城內,到了禧年 就要出買主的手,因為 利未人 城邑 的房屋 是 他們在以色列 人 中 的產業。
34
只是他們各城 郊野 之地 不可 賣,因為 是 他們 永遠 的產業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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