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埃及記 22:7-13
7
「人 若 將銀錢 或 家具 交 付 鄰舍 看守,這物從那人 的家 被偷去,若 把賊 找到了,賊要加倍 賠還;
8
若 找 不到 賊,那家 主 必就近 審判官,要看看他 拿了 原主 的物件 沒有。
9
「兩個人 的案件,無論 是為甚麼 過犯,或是為 牛,為 驢,為 羊,為 衣裳,或是為 甚麼 失掉之物,有一人 說:『 這 是我的』,兩造就要 將案件 稟告 審判官,審判官 定 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 賠還。
10
「人 若 將驢,或 牛,或 羊,或 別的 牲畜,交 付 鄰舍 看守,牲畜或死,或 受傷,或 被趕去,無人 看見,
11
那看守的人要 憑著耶和華 起誓,手 裡未曾 拿 鄰舍 的物,本主 就要罷休,看守的人不必 賠還。
12
牲畜若 從看守的那裡 被 偷去,他就要賠還 本主;
13
若 被野獸 撕碎,看守的要帶來 當作證據,所撕的 不必 賠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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