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 25:1-7
1
「 人 若 有 爭訟,來 聽 審判,審判官就要定 義人 有理,定 惡人 有罪。
2
惡人 若 該 受 責打,審判官 就要叫他當面 伏在地上,按著 他的罪 照數 責打。
3
只可打 他四十下,不可 過數;若 過數,便是輕 賤 你的弟兄了。
4
「牛 在場上踹穀的時候,不可 籠住牠的嘴。」
5
「 弟兄 同 居,若死了 一個,沒有 兒子,死人 的妻 不可 出 嫁 外 人,她丈夫的兄弟 當盡弟兄的本分,娶她 為妻,與她 同房。
6
婦人 生的 長子 必 歸 死 兄 的名下,免得 他的名 在以色列 中塗抹了。
7
那人 若 不 願意 娶 他哥哥的妻,他哥哥的妻 就要到 城門 長老那裡,說:『我丈夫的兄弟 不肯 在以色列 中興起 他哥哥的 名字,不 給我盡 弟兄的本分。』
聖經文本:Chinese Union Version (traditional) · 公有領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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