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數記 35:16-34
16
「倘若 人用鐵 器 打人,以致打死,他就是 故殺人的;故殺人的 必 被治死。
17
若 用 可以打死 人的石頭 打 死了人,他就是 故殺人的;故殺人的 必 被治死。
18
若 用 可以打死 人的木 器 打 死了人,他就是 故殺人的;故殺人的 必 被治死。
19
報血 仇的 必親自 殺 那故殺人的,一遇見 就 殺他。
20
人若 因怨恨 把人推倒,或是 埋伏 往人身上 扔物,以致於死,
21
或是 因仇恨 用手 打人,以致於死,那打人的 必 被治死。他是 故殺人的;報血 仇的 一遇見 就殺 他。
22
「倘若 人沒有 仇恨,忽然 將人推倒,或是 沒有 埋伏把 物 扔 在人身上,
23
或是 沒有 看見 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 石頭 扔 在人身上,以致於死,本來 與他 無 仇,也無 意 害他。
24
會眾 就要照 典章,在 打死人的 和報血 仇的 中間 審判。
25
會眾 要救 這誤殺人的 脫離報血 仇人 的手, 也要使他 歸 入 逃 城。他要住 在其中,直等到 受 聖 膏 的大 祭司 死了。
26
但 誤殺人的,無論甚麼時候,若 出了 逃 城 的境外,
27
報血 仇的 在逃 城 境 外 遇見 他,將 他 殺了,報血 仇的 就沒有 流血之罪。
28
因為 誤殺人的該住 在逃 城裡,等到 大 祭司 死了。大 祭司 死了 以後,誤殺人的 才可以回 到 他所得為業 之地。
29
這 在你們一切的 住處,要作 你們 世世代代 的律例 典章。
30
「無論誰 故殺 人,要憑幾個見證人 的口 把 那故殺人的 殺了,只是不可 憑一個 見證 的口 叫人 死。
31
故殺人、 犯死 罪的,你們不可 收 贖價 代替他的命; 他必 被治死。
32
那逃 到 逃 城的人,你們不可 為他收 贖價,使他在 大祭司 未死 以先再 來住 在本地。
33
這樣,你們 就不 污穢 所住 之地,因為 血 是 污穢 地的; 若 有在地上 流 人血的,非流 那 殺人者的血,那地 就不 得潔淨(原文是贖)。
34
你們 不可 玷污 所 住之 地,就是 我 住 在其中之地,因為 我─耶和華 住 在以色列 人 中間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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