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umaktaw sa nilalaman
民數記 35:30-34

司法程序與土地的潔淨

民數記 35:30-34
30
「無論誰 故殺 人,要憑幾個見證人 的口 把 那故殺人的 殺了,只是不可 憑一個 見證 的口 叫人 死。
31
故殺人、 犯死 罪的,你們不可 收 贖價 代替他的命; 他必 被治死。
32
那逃 到 逃 城的人,你們不可 為他收 贖價,使他在 大祭司 未死 以先再 來住 在本地。
33
這樣,你們 就不 污穢 所住 之地,因為 血 是 污穢 地的; 若 有在地上 流 人血的,非流 那 殺人者的血,那地 就不 得潔淨(原文是贖)。
34
你們 不可 玷污 所 住之 地,就是 我 住 在其中之地,因為 我─耶和華 住 在以色列 人 中間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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