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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未記 25:23-28

利未記 25:23-28

23
「地 不可 永 賣,因為 地 是我的; 你們 在我面前 是客旅,是寄居的。
24
在你們所得為業 的全 地,也要准人 將地 贖回。
25
你的弟兄(弟兄是指本國人說;下同)若 漸漸窮乏,賣了 幾分地業,他至近的 親屬 就要來 把 弟兄 所賣的 贖回。
26
若 沒 有 能給他 贖回 的,他自己 漸漸富足,能 夠 贖回,
27
就要算出 賣地的 年數,把 餘剩 年數的價值還 那 買 主,自己便歸回 自己的地業。
28
倘若 不 能 為自己 得 回 所賣的,仍要存 在買主 的手裡 直到 禧 年;到了禧年,地業要出買主的手,自己便歸回 自己的地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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