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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 Assault and Battery 的聖經經文: Laws concerning

15 節經文 · 1 個方面

關於 Laws concerning 的經文

  1. 「人 若 彼此相爭,這個 用石頭 或 是拳頭 打 那個,尚且不至於 死,不過躺臥 在床,

  2. 若 再能起來 扶 杖 而出,那打他的 可算無罪;但 要將他耽誤的工夫 用錢賠補,並要將他全然 醫好。

  3. 「人 若 彼此爭鬥,傷害 有孕 的婦人,甚至墜 胎,隨後卻無 別害,那傷害她的,總要 按婦人 的丈夫 所 要的,照審判官 所斷的,受罰。

  4. 若 有 別害,就要以 命 償 命,

  5. 以眼 還 眼,以牙 還 牙,以手 還 手,以腳 還 腳,

  6. 以烙 還 烙,以傷 還 傷,以打 還 打。

  7. 「人 若 打 壞了 他奴僕 或是 婢女 的一隻眼,就要因 他的眼 放他去 得以自由。

  8. 若 打 掉了他奴僕 或是 婢女 的一個牙,就要因 他的牙 放他去 得以自由。」

  9. 「你城 中若 起了爭訟 的事,或因 流血,或因 爭競,或因 毆打,是你 難 斷 的案件,你就當起來, 往 耶和華─你 神 所 選擇的 地方

  10. 去 見 祭司 利未人,並 當 時 的 審判官,求問他們,他們必將 判 語 指示 你。

  11. 他們在 耶和華 所 選擇 的地方 指示 你的 判語,你必 照著 他們所 指教你 的一切 話謹守 遵行。

  12. 要按 他們所 指教你 的律法,照 他們所 斷 定 的去行;他們所 指示 你的 判語,你不可 偏離 左 右。

  13. 若有人 擅敢 不 聽從 那侍 立 在 耶和華─你 神 面前 的祭司,或 不聽從 審判官,那 人 就必治死;這樣,便將那惡 從以色列 中除掉。

  14. 「你們聽見 有話說:『 以眼 還 眼, 以牙 還 牙。』

  15. 只是 我 告訴 你們,不要 與惡人 作對。 有人 打 你的 右 臉,連左 臉也 轉過來 由他打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