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記 22:10-16
10
「凡 外人 不可 吃 聖物;寄居 在祭司家的,或是雇工人,都不可 吃 聖物;
11
倘若 祭司 買 人,是他的錢 買的,那人 就可以吃 聖物;生 在他家的人也 可以吃。
12
祭司 的女兒 若 嫁 外 人, 就不可 吃 舉祭的 聖物。
13
但祭司 的女兒 若 是 寡婦,或是被休的,沒有 孩子,又歸 回 父 家,與她青年一樣,就可以吃 她父親的 食物;只是 外人 不可 吃。
14
若 有人 誤 吃了 聖物,要照 聖物 的原數加 上 五分之一 交 給祭司。
15
祭司不可 褻瀆 以色列 人 所 獻 給耶和華的 聖物,
16
免得他們 在吃 聖物 上自取 罪 孽,因為 我是 叫他們成聖的 耶和華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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