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 Evidence 的聖經經文: Laws concerning
關於 Laws concerning 的經文
要憑 兩 三 個人 的口 作見證 將那當死的人 治死;不可 憑 一 個人 的口 作見證將他治死。
見證人 要 先 下手,然後 眾 民 也下手 將他治死。這樣,就把那惡 從你們中間 除掉。
「人 無論 犯 甚麼 罪,作甚麼 惡,不可 憑一 個人的口作見證,總要憑 兩 三 個人的口 作見證 才可定 案。
若 有凶惡 的見證人 起來,見證 某人 作惡,
這兩個 爭訟 的人 就要站 在耶和華 面前,和 當 時 的祭司,並審判官 面前,
審判官 要細細地 查究,若見證人 果然 是作假 見證的,以假 見證 陷害弟兄,
你們就要待 他 如同 他想要 待 的弟兄。這樣,就把那惡 從你們中間 除掉。
別人 聽見 都要害怕,就不 敢 在你們中間 再 行 這 樣 的惡了。
你眼 不可 顧惜,要以命 償命,以眼 還眼,以牙 還牙,以手 還手,以腳 還腳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