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記 7:11-21
11
「人 獻 與耶和華 平安 祭 的條例 乃是這樣:
12
他若 為 感謝 獻上,就要用調 油 的無酵 餅 和抹 油 的無酵 薄餅,並用油 調 勻 細麵 做的餅,與 感謝 祭 一同獻上。
13
要用 有酵 的餅 和為 感謝 獻的平安祭,與供物 一同獻上。
14
從各樣的 供物中,他要把一個 餅 獻 給耶和華 為舉祭,是 要歸給 灑 平安祭牲 血 的祭司。
15
為感謝 獻平安 祭牲 的肉,要在獻的 日子 吃,一點 不可 留 到 早晨。
16
若 所獻的 是為還願,或是 甘心 獻的,必在獻 祭 的日子 吃,所剩下的 第二天 也可以吃。
17
但所剩下的 祭 肉,到第三 天 要用火 焚燒;
18
第三 天 若 吃了 平安 祭 的肉,這祭必不 蒙悅納,人所獻的 也不 算為祭,反為 可憎嫌的,吃這祭肉 的,就必擔當 他的罪孽。
19
「挨了 污穢 物的肉 就不可 吃,要用火 焚燒。至於平安祭的肉,凡 潔淨的人 都要吃;
20
只是 獻與耶和華 平安 祭 的肉, 人 若不潔淨 而吃了,這 人 必從民中 剪除。
21
有人 摸了 甚麼 不潔淨的物,或是人 的不潔淨,或是 不潔淨 的牲畜,或是 不潔 可憎之物,吃了獻 與耶和華 平安 祭 的肉,這 人 必從民中 剪除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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