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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 21:16-17

申命記 21:16-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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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了 把產業 分給 兒子 承受 的時候,不 可 將 所愛 之妻生的兒子 立為長子,在 所惡之妻 生的兒子 以上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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卻要 認 所惡之妻 生的兒子 為 長子,將 產業 多加 一分 給 他;因 這 兒子是他力量 強壯的時候生的,長子 的名分 本當歸他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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