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 22:13-21
13
「人 若 娶 妻,與她 同房 之後恨惡她,
14
信 口 說 她,將醜 名 加 在她身上,說:『我娶了 這 女子,與她 同房,見 她 沒有 貞潔的憑據』;
15
女子 的父 母 就要把 女子 貞潔的憑據 拿出來,帶 到 本城 門 長老那裡。
16
女子 的父親 要對 長老 說:『我將 我的女兒 給 這 人 為妻,他恨惡她,
17
信 口 說她,說:我見 你的女兒 沒有 貞潔的憑據;其實這就是 我女兒 貞潔的憑據。』父母就把那布 鋪 在本城 的長老 面前。
18
本 城 的長老 要拿住 那人,懲治 他,
19
並要罰 他 一百 舍客勒銀子,給 女子 的父親,因為 他將醜 名 加 在 以色列 的一個處女身上。女子仍作 他的 妻,終 身 不 可 休她。
20
但這 事 若 是 真的,女子 沒有 貞潔的憑據,
21
就要將 女子 帶 到 她父 家 的門口,本城 的人 要用石頭 將她打 死;因為 她在父 家 行了淫亂,在以色列 中做了 醜事。這樣,就把那惡 從你們中間 除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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